医疗医技管理
处方管理制度
一、处方权限:
1、处方应经享有本院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后方可有效,其鉴字样留档备查,否则药房应拒绝调剂。麻醉药品处方权由医务科统一考核后决定。
2、实习医师无单独处方权,实习期间所开处方应经上级医师签字方可有效。新毕业且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应由所在科室申请,科室负责人签字,并报医务科批准,签字留样一式三份药剂科备案方可获得处方权。
3、进修医师需经科主任申核同意,并经医务科批准备案后可获处方权,进修期满后处方权自动取消。
二、处方书写要求:
1、处方须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。
2、填写项目齐全,字迹清楚,药品名称、剂型、规格、数量准确。(必须写清患者年龄,婴儿写清日、月份或体重)。
3、药品名称用通用名。用中文、没有中文的可用英文,一张处方只能用一种文字。
4、药品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写。
5、药品单位必须写清。
6、药品剂型、每次剂量、每日用量不能省略。
三、处方药量:
1、严格按《处方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内容执行。
2、超出常规使用剂量的处方,医师必须重新签字,以示负责。否则,药房拒绝发药。
四、处方如有更改,医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全名及日期。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处方不得更改,麻醉药品处方“诊断”项不得使用英文缩写。
五、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应分别开具处方,不得与其它药品同时开具在一张处方上,并严格按处方管理规定执行。
六、不同病人使用不同颜色的处方。
七、普通药处方保存一年,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,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,医疗#病人特种病(透析)处方保存两年。